商標權合理使用是被指控商標侵權之后采用的常用答辯理由之一。商標權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例如:
(1)以除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還加注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zhì)”為判斷標準。
為了說明本商品的型號、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標,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標前加注“主要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說明性詞語,就可以將混淆的可能性大大減小。例如,一個為蘋果(Apple)手機生產(chǎn)配套手機電池的廠家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標注“FOR iPhone”的字符,由于字符“FOR"存在,加大了區(qū)分度,不會造成對該電池來源的混淆,屬于合理使用。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來使用,或者該文字或圖形是否足以標識、區(qū)別商品來源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被告并無使用該文字和圖形作為商標的主觀意圖,而且在客觀上根本不足以標識商品的來源,消費者基本不會基于該文字和圖形就混淆商品,那么這種使用就不會侵犯商標權,而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
(3)以使用該說明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diào)該文字的顯著性作為判斷標準。
使用該說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測使用人主觀意圖的重要標準。如果使用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置于該商品的顯著位置,甚至放大字體,加以亮色,進行藝術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將其他的說明性詞語和自己的注冊商標置于不明顯之處,那么很容易推斷商標使用人有“搭便車”的主觀意圖,并在客觀上很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商品的來源,應當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比如,前面提到的為蘋果手機生產(chǎn)配套手機電池的廠家如果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標注“FORiPhone"的字符,刻意突出“iPhone”的字符,而將自己的商標置于不顯眼處,并將字符“FOR”盡可能地縮小甚至不予標注,那么我們可以看出該使用人有“搭便車”的故意,而且客觀上容易造成誤認,這種使用顯然不是合理使用。
(4)以是否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商品的說明的同時也標有自己的商標,那么可以推斷使用人更多的是將其作為商品說明來使用,缺乏或者沒有不正當競爭或搭便車的企圖,而且一般這種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么這應當算作合理使用。比如,聯(lián)想電腦在標注“IntelInside"的商標以強調(diào)其CPU的優(yōu)質(zhì)的同時又標注了自己的商標“Lenovo”,應當屬于合理使用。反之,使用者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就比較明顯了。
(5)以商業(yè)慣例和行業(yè)協(xié)會的意見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稱是自己的姓名、商號或者商品的名稱、形狀、產(chǎn)地等,相對比較簡單,容易識別。但對于商品的品質(zhì)。功用等的說明性文字,應用范圍比較廣泛,進行區(qū)分有一定的難度,這時了解商業(yè)慣例就顯得很重要,如果發(fā)生訴訟時征詢一下行業(yè)協(xié)會的意見,再作判斷就比較容易了。
(6)以原告商標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潤下降、聲譽受損作為判斷標準。
客觀后果也是商標合理使用的重要標準。如果原告在其商標被被告使用后,名譽受損,經(jīng)營業(yè)績明顯下降,只要有確切證據(jù)證明這種后果與被告的使用之間有直接聯(lián)系,那么可以斷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進而破壞了原告的正常商業(yè)活動,應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被排除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之外。
引用資料:注銷商標應該了解這些事情
解決時間:2022-03-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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