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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計算機軟件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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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問人:匿名
2022-06-1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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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云
    王云招商業(yè)務負責人
    中經慧稅 • 聯(lián)貝財務

    什么是計算機軟件專利?“計算機軟件”(computer software)是指計算機系統(tǒng)中的程序及其文檔。程序是計算任務的處理對象和處理規(guī)則的描述;文檔是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闡明性資料。程序必須裝入機器內部才能工作,文檔一般是給人看的,不一定裝入機器。它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順序組織的計算機數據和指令的集合,是計算機中的非有形部分。

    計算機中的有形部分稱為硬件,由計算機的外殼及各器件及電路所組成。計算機軟件需有硬件才能運作,反之亦然,軟件和硬件都無法在不互相配合的情形下進行實際的運作。

    一般來說,計算機軟件被劃分為編程語言、系統(tǒng)軟件、應用軟件和介于這兩者之間的中間件。其中系統(tǒng)軟件負責管理計算機系統(tǒng)中各種獨立的硬件,使得它們可以協(xié)調工作,提供基本的功能,并為正在運行的應用軟件提供平臺。它為計算機使用提供最基本的功能,但是并不針對某一特定應用領域。而應用軟件則恰好相反,不同的應用軟件根據用戶和所服務的領域提供不同的功能。在實踐中,申請專利且容易引起糾紛的類型大多是應用軟件。

    簡單來說,軟件就是程序加文檔的集合體。計算機程序是指一組指示計算機或其他具有消息處理能力的裝置每一步動作的指令,通常用某種程序設計語言編寫,運行于某種目標體系結構上。

    通常,計算機程序要經過編譯和鏈接而成為一種人們不易看清而計算機可解讀的格式,然后運行。提到程序,就要指出算法的概念,它是指解決某個問題的嚴格方法,通常還需輔以某種程度上的運行性能分析。算法可以是純理論的,也可以由一個計算機程序實現(xiàn)。

    軟件包含的范圍比較廣,軟件包括所有在計算機上運行的程序,和其架構無關,例如可執(zhí)行文件、庫及腳本語言都屬于軟件。軟件不分架構,有其共通的特性,在運行后可以讓硬件運行達到設計時要求的機能。軟件存儲在存儲器中,軟件不是可以碰觸到的實體,可以碰觸到的都只是存儲軟件的器件(存儲器)或是媒介(光盤或磁片等)。軟件架構指有關軟件整體結構與組件的抽象描述,用于指導大型軟件系統(tǒng)各個方面的設計,是構建計算機軟件實踐的基礎。

    傳統(tǒng)情況下,計算機軟件是由著作權法來保護的,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加之著作權法只是保護軟件的形式,并不保護其內容,因此,許多國家用專利法來保護軟件。多數國家對于軟件專利的爭議在于,受保護不得復制的部分是其算法還是應用的技術。

    “計算機軟件專利”(patenting software)是指以計算機程序為基礎的軟件技術發(fā)明專利,也稱“軟件相關發(fā)明”(software-related invention)。如上所述,通常將計算機程序、對程序的說明和指導程序使用統(tǒng)稱為相對計算機本身硬件而言的軟件。“程序”(program或process)指為達到實現(xiàn)相應的功能或者結果,運用計算機進行處理,并與計算機可讀介質結合為一體,并通過對代碼、文字或者圖形等指令來對相關信息進行處理。

    各國或地區(qū)對計算機軟件的定義基本一致。譬如,美國《版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界定計算機“程序”(program)為“通過直接或間接作用于計算機來取得一定結果的語句或指令”,旨在區(qū)別《專利法》中的“工序”(process,也可譯為方法)。

    歐盟2009年《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指令》明確:“就本指令宗旨而言,‘計算機程序’的術語應包括引導開發(fā)計算機程序的準備設計工作,只要這種準備工作的性質使得在后期階段可以產生計算機程序。”該指令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根據本指令之保護應適用于任何計算機程序的表達,任何計算機的要素包括交互所包含的觀念和原理不在本指令的版權保護范圍。”歐美各國均采用專利保護計算機程序含有的技術發(fā)明,也即本章研究的軟件專利保護。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可見,我國著作權法語境中的“軟件”包括程序與文檔。

    嚴格地說,計算機的程序與軟件是兩個有所區(qū)別但又緊密相關的概念。20世紀70、80年代,信息技術方興未艾。國際社會就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模式展開了廣泛的討論。“結果大致達成共識:‘計算機程序’(computer program)應采用版權保護,而利用‘計算機軟件’(computer software)的設備或‘軟件相關發(fā)明’(software-related inventions)應給予專利保護。”1978年WIPO 《保護計算機軟件標準條款》把計算機軟件分為“計算機程序、程序說明和程序使用輔助材料”。

    “計算機程序”是指以文字、代碼、圖解或其他任何形式表達的一組指令,在與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合為一體后,能夠使計算機具有信息處理能力,完成或實現(xiàn)某項具體任務或結果。“程序說明”是指用文字、圖解或其他方式對計算機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夠詳細、足夠完整的說明、解釋。“程序使用輔助材料”是指除了程序、程序說明以外的,用以幫助理解和實施有關程序的其他輔助材料。這種說法早為各國普遍接受。

    可見,計算機程序是計算機軟件的一部分,并且是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進行軟件專利的探討時,可以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為主進行相關研究。在審查標準的研究方面以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為研究對象也是更容易操作的。

    引用資料:廣告語可以注冊為商標嗎

    解決時間:2022-06-1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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