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不規(guī)范行為包括:
(1)企業(yè)進行分立、合并、轉制或更名等形態(tài)變化時,其商標權主體已經(jīng)相應發(fā)生變化,卻沒有辦理商標轉讓或更名的行為,即商標權主體“當變不變”;
(2)企業(yè)形態(tài)沒有發(fā)生變化,卻自行改變了商標注冊人的名義的行為,即商標權主體“不當變而變”;
(3) 自行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并以他人名義進行使用的行為;
(4)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或其組合但仍然加注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
(5)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原注冊人沒有申請續(xù)展仍然繼續(xù)使用并加注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
(6)純視覺意義的注冊商標(如熊貓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純聽覺的意義注冊商標(如熊貓文字商標)的行為,或者純聽覺意義的注冊商標(如熊貓文字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純視覺意義的注冊商標(如熊貓圖形商標)并造成消費者誤認的行為;
(7)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仍然加注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
(8)擅自改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或者實際使用的商品名稱模糊、概念含混;
(9)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的一部分使用的行為;
(10)在強制注冊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冊商標的行為。
引用資料:商標申請復審時間到期了怎么辦
解決時間:2022-08-10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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