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量是否合理使用時,應受以下條件限制:
1.使用目的具有正當性
這種使用是為了說明本商品的性質、質量、用途、主要原料、型號、數量等產品本身方面的特點,而不是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來使用,也不是與之密切相關的在商標識別商品的意義。上使用。實踐中,衡量的具體標準是看主觀上有無用作商標使用的意圖,以及客觀上是否存在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的后果。
2.使用行為出于善意、具有正當性
善意標準通常是看有無不正當競爭之目的,即看使用人是否存在與商標權人進行不正當的商業(yè)競爭目的。正當性標準則要求使用者限于為說明產品或服務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商標中的詞語,而不能在使用中突出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暗示與商標權人的產品存在某種關系,從而產生誤導消費者的不良后果。實踐中,有的生產經營者在進行“說明性使用”時,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置于十分顯著的位置,而將自己的注冊商標則置于不顯眼的地方,或者對他人的注冊商標有意進行“藝術處理”,以引起他人的注意,這類行為即有“搭便車”之嫌,不屬于商標的合理使用。換言之,善意、正當使用商標不能造成消費者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
總的來說,商標的合理使用是基于誠實信用和善意地使用,是一種非基于商標性質的對商標的正當使用,也是一種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描述、提示或者說明性質的使用,它既不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后果,也不能構成對商標的淡化。
引用資料:靜安商標注冊的保護方式?時間的多久?
解決時間:2022-08-14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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