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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東已變更后對公司以前債務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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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15 01:54:31

一、公司的債務在股東變更后誰是政治責任承擔人

如果不是個人債務,不能由

公司承擔

,且新的股東也無需承擔。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該由公司以

公司資產承擔

,所有股東實際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注冊資本方*了解到的應該是目的公司的欠債議題。在實踐中的,股份轉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務居多,同時還出現(xiàn)未解決問題的訴訟案和爭端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似乎或即將遭遇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中堅力量二者之間的協(xié)商糾紛等等。對于上述負債或潛在債務的情況,股份出讓方有的是告訴的或原則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者難以延后何時發(fā)生的。因此,處理的原則和制度也是不未必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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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后果主要體現(xiàn)為三個全面性

(一)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經濟損失,應該原作了擔保,通貨膨脹率以違約責任,債務有無容許有權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當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調研,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不愿,并影響到報價的價格和受讓后風險財政負擔的大小,不必不予高度重視。

(二)

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于無法預計的負債

,如果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先行的期限內發(fā)生,并且發(fā)生實際權利人的侵權行為,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起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xié)議互不侵犯。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法律予以約定。受讓請求權取得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年底上交所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蓄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重新分配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行為,受讓方在變成目標公司股東后,已經需要抵押該債務,再根據(jù)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另一方面,這也包含到債權人利益的侵害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裂,應按照法定的通報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xù)公司承擔或按照協(xié)議承擔。

(三)懷疑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于出讓方故意隱瞞真兇,沒有真正、全面、*時間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分屬

有違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

,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fā)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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