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全個人額度稅新政策全面性延期無視,可避免各不相同扣繳的單位申報期限不保持一致疑問,現就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有關細則告知如下:
一、規(guī)范群體
凡在八月申報期內辦理當月稅收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履行人(下述又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為此次能夠規(guī)范的扣繳義務人。
例如,某單位在2018年10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并擬在11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1月的扣繳申報,則該單位即為此次需要規(guī)范的扣繳義務人。
二、政策依據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法案》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不應在發(fā)給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fā)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構申報繳納這筆工資互換的個人所得稅,篩選扣繳報稅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因此,使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 “如期”辦理了扣繳申報。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預設扣減實施時,如果該單位完全采用上述“提前”申報的過分,將給個人所得稅樣本歸集及公司達成產生危急因素,因此,需要盡早進行規(guī)范調整。
三、規(guī)范自行
對于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區(qū)別以下現象進行申報調整:
1、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尚無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認定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已恰當已完成的必需下,中止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其間,實際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2、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已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和11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須要修改或取消從未申報確實的扣繳申報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繳申報期內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四、工作步驟
稅務機關將采取以下步驟進行調整工作:
1、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掌管稅務機關將根據10月份申報現象,對存有“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情形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工作告知,向扣繳義務人說明了新個人所得稅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請其依依照稅法規(guī)定規(guī)范扣繳申報,作準備調整工作,并請其向雇傭做好公開表述。
2、2018年11月10日,統(tǒng)合停止使用扣繳瀏覽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機能。
3、2018年11月30日前,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11月份申報情況,對已經在2018年11月申報期辦理11月稅款所屬期申報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工作提醒,向其說明12月份扣繳申報必定會規(guī)范申報期限的原因及相關處理方法,并游說向有需要的雇員說明不予。
4、2018年12月申報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此后承諾和協(xié)助相關扣繳義務人做好扣繳申報的規(guī)范工作,確保2019年申報期起,全縣扣繳義務國民生產總值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如期辦理個人所得稅預扣繳申報。
五、納稅服務
1、稅務機關將與存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情況的扣繳義務人逐戶空間站,做好政策宣傳和操作志工工作,并與有關地方政府密不可分兼顧,推展規(guī)范調整工作流暢開展,立案公共利益扣繳義務部族納稅人的有權。
2、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有關此次規(guī)范調整工作的相關議題,可向12366納稅服務熱線說明了,可借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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