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高院終審判決,認定騰訊公司申請的“嘀嘀嘀嘀嘀嘀”聲音虹口商標具有顯著性,支持QQ提示音注冊虹口商標。這也是*經(jīng)司法判決確認的聲音虹口商標。
要知道騰訊在申請“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注冊商標上就費了很大功夫。2014年5月,修訂后的《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能夠?qū)⒆匀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與傳統(tǒng)可視性商標不同,聲音商標是從聽覺的角度幫助消費者對特定來源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區(qū)分。規(guī)定公布后,騰訊公司提出申請,欲將QQ消息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注冊為商標,指定該提示音使用在第38類的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聊天、電子郵件、信息傳送等10個服務項目上。但商評委作出審查決定,駁回了騰訊公司的注冊申請。騰訊公司不服提出復審請求,后又被駁回。由于不服商評委的決定,騰訊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QQ提示音雖然僅由同一聲音元素“嘀”音構(gòu)成,但整體在聽覺感知上形成比較明快、連續(xù)、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節(jié)奏、音效,不屬于聲音整體較為簡單的情形。法院后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上訴到北京高院。商評委認為,騰訊公司申請的商標主要由六聲“嘀”音組成,且每個“嘀”音音色相同,“嘀”音間的間隔基本相同,申請商標的聲音較為簡單。“嘀”音組成的聲音為日常生活所常見,作為商標使用在電視播放、信息傳送等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難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騰訊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申請商標“嘀嘀嘀嘀嘀嘀”聲音通過在QQ即時通訊軟件上的長期持續(xù)使用,具備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裁判結(jié)論適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訴理由雖然部分成立,但尚不足以支持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終,北京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直到*近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支持QQ提示音注冊商標。才令這個眾多網(wǎng)友記憶中的聲音有了歸宿。
其實在國外,早就有聲音商標的存在,著名的諾基亞經(jīng)典開機音樂、WINDOWS的開機聲音甚至是我們常常在美國大片上聽到的“獅子吼”聲音,都已經(jīng)注冊成為了聲音商標。這些聲音商標在國外是非常流行,也是一個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新做法。由此可見,聲音商標注冊能成,不是一件新鮮事。
但據(jù)人民網(wǎng)報道,新商標法通過4年,聲音商標僅有15例注冊成功,這也是因為聲音商標不像文字和圖形,屬于非傳統(tǒng)商標,需要更加顯著的區(qū)別特征,在準備材料方面要求也更加嚴格。
一方面,聲音商標注冊應滿足實質(zhì)條件,具備顯著性和非功能性。顯著性是商標保護的靈魂,聲音商標應當與普通商標一樣滿足顯著性要求?!渡虡朔ā返诰艞l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是,消費者在一般注意情況下能否從聽覺的角度根據(jù)聲音標識實現(xiàn)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區(qū)分。對于那些不能實現(xiàn)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通用性聲音,如普通的鳥鳴狗叫、喇叭聲、爆竹聲等,則不能獲得核準注冊。
聲音商標的注冊也要滿足非功能性的要求。標志的功能性是指該標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質(zhì)產(chǎn)生、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而必不可少的。例如,普通的ATM機在出鈔時會發(fā)出“嘩啦啦”的數(shù)鈔聲,這種聲音就屬于功能性聲音,因此不能注冊為ATM機商標。
另一方面,以聲音商標注冊時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簡單地理解,就是以聲音申請注冊商標,一定要以某種可見的方式對聲音進行描述。對于音樂性質(zhì)的聲音,如一段樂曲,應使用文字加五線譜或簡譜的描述方式;對于非音樂性質(zhì)的聲音,如獅子吼聲等無法用五線譜或簡譜描述的,應單獨使用文字進行描述。
另外,聲音商標不同于傳統(tǒng)的商標,需要通過大量使用才能確立其顯著性,得到大眾的認可,才能申請注冊。
對于聲音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判斷,是確定聲音是否可以作為商標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商標法領域,如何審查聲音的顯著性還在不斷探索中。
北京高院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并對申請商標在“信息傳送、提供在線論壇、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聊天室、數(shù)字文件傳送、在線賀卡傳送、電子郵件”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法院認為,雖然此類服務項目并未使用申請商標的聲音,但是簽署服務項目與“信息傳送”均屬于QQ作為綜合性即時通訊平臺提供的服務,且申請商標的聲音已經(jīng)與QQ建立了對應關系,因此,申請商標使用在上述服務項目上亦具有顯著性。
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QQ提示音商標案是我國商標法領域首例聲音商標案件,案件審理對審查聲音商標的顯著性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思路,具有行業(yè)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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