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零一四年8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二零一五年版)將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審批制改成認繳登記制。信陽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在我國工商注冊規(guī)章制度的一項改革創(chuàng)新對策,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審批制改成認繳登記制牽涉到公司怎樣開展會計賬務處理、稅收解決和公司股權轉讓的稅收解決。
一、信陽公司注冊資本改成認繳制后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二零一五年版)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4〕花了7天時間)的要求,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的改動關鍵涉及到五方面:
一是將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審批制改成認繳登記制;
二是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公司股東應一次全額交納注資的要求,繼而采用公司公司股東獨立承諾出資額、注資限期;
三是放開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備案標準。除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其國務院辦公廳決策對特殊領域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少額度另有要求的外,撤銷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少信陽公司注冊資本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少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少信陽公司注冊資本五百萬元的限定。已不限定公司開設時全體人員公司股東(發(fā)起者)的初次注資占比,已不限定公司全體人員公司股東(發(fā)起者)的貸幣出出資額占信陽公司注冊資本30%的占比;
四是撤銷公司公司股東(發(fā)起者)未繳清的注資務必在工商注冊后的二年內(nèi)繳清的限期;
五是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審批制改成認繳登記制,工商局已不扣除匯算清繳報告。
《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條要求:信陽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在開設時,在公司工商注冊行政機關備案的由公司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注資總金額或是發(fā)起者申購的凈資產(chǎn)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二零一五年版)第二十六條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備案行政機關備案的全體人員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的認繳出資額。”第八十條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用進行設立方式開設的,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備案行政機關備案的全體人員發(fā)起者申購的凈資產(chǎn)總額。在發(fā)起者申購的股權繳清前,不可向別人募資股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用募資方法開設的,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備案行政機關備案的實付凈資產(chǎn)總額?!?/p>
二、信陽公司注冊資本改成認繳制后的會計解決
《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要求,“資本公積”學科結轉公司接受投資者資金投入的資本公積。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和資本公積是有一定的差別和聯(lián)絡。二者的差別是:(1)信陽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在開設時籌資的、由規(guī)章注明的、經(jīng)公司備案行政機關備案注冊的資本,是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或申購的認繳出資額。(2)資本公積是公司創(chuàng)立時具體接到的公司股東的注資總金額,是公司實際有著的資本。資本公積在某一段時間內(nèi)很有可能低于信陽公司注冊資本,但之后很有可能會超過信陽公司注冊資本。二者的聯(lián)絡是:在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的狀況下,信陽公司注冊資本與資本公積一般是一致的,而信陽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狀況下,信陽公司注冊資本與資本公積不一致,一般反映為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大與資本公積。在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繳清前,資本公積小于信陽公司注冊資本;一旦對認繳出資額的所有注資繳清,則實繳資本與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相同。
有關資本公積難題應怎樣開展會計賬務處理?根據(jù)之上資本公積和信陽公司注冊資本的差別和聯(lián)絡的剖析,在信陽公司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成認繳制的狀況下,公司針對為未接到公司股東的認繳出資額不是開展會計賬務處理,只對于公司接到公司股東注資的一部分開展會計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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