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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自然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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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1-10 16:06:38

獨資自然人公司是由一名股東設立的公司。個人獨資公司對公司債務清償有特殊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公司財產(chǎn)承擔公司債務。那么,股東是否應該對個人獨資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聯(lián)貝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能為您解答。

一、自然人獨資承擔連帶責任嗎?

自然人成立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人格混淆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條件。

新《公司法》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即:(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以上基本條件也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不同規(guī)定:

(1)法定資本*低限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為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較高規(guī)定的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低資本限額為10萬元。

(2)股東的投資期限。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分期支付剩余的注冊資本(投資公司應在成立之日5年內支付,其他公司應在兩年內支付);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一次性支付足夠的注冊資本,無論注冊資本是等于還是高于法定注冊資本的*低限額。

(3)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根據(jù)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由一人制定。

(4)關于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組織機構中三權分立,即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各有職權;根據(jù)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職權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

根據(jù)規(guī)定,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取決于具體情況。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讀者需要幫助的,可以去聯(lián)貝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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