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最新深圳人民日報刊登《公司法》的修正案,對注冊資本相關規(guī)定,主要修訂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規(guī)定
原《公司法》第23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新《公司法》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至此,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從實繳變更為股東認繳。
2、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比例和期限要求
根據(jù)原《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
新《公司法》對上述相關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規(guī)定均予以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原《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的相關規(guī)定,在新《公司法》均予以取消。
這意味著,新《公司法》實施后,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成立公司可以不受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比例和期限的要求,由公司股東自主決定。
3、工商登記事項的簡化
根據(jù)新《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股東繳納出資后,也不再需要提供驗資機構驗資報告等證明文件。
引用資料:金華公司注冊為什么要盡快?
解決時間:2022-04-29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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