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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匯疫情期間,運輸公司可以為客戶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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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1-05 19:13:41

一、疫情期間,運輸公司可以為客戶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徐匯發(fā)票嗎?

我公司是一家從事出租車業(yè)務的運輸公司,可以享受疫情期間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近,有客戶要求我們開具帶稅率和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徐匯發(fā)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按照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徐匯發(fā)票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暫按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

疫情期間,運輸公司可以為客戶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嗎?

由于旅客運輸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你公司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按照8號公告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在向客戶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二、個體工商戶能享受二手車經銷減征增值稅優(yōu)惠嗎?

我是河北一家從事二手車經銷業(yè)務的個體工商戶,請問我能享受5月1日起實施的二手車經銷減征增值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規(guī)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公告明確享受減征增值稅政策的對象是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因此,不論是企業(yè)還是個體工商戶,不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只要從事收購二手車再銷售業(yè)務,均可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0.5%征收增值稅。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yè)銷售公司通勤車,能否按0.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我是深圳一家二手車經銷企業(yè),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近期打算將一輛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購入的通勤車進行銷售,該車購入時由于固定資產尚未納入抵扣范圍,因此沒有抵扣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銷售該車,是否可以依簡易辦法按0.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號)規(guī)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只有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才可依簡易辦法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你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通勤車輛,不屬于17號公告規(guī)定的銷售收購的二手車,不能適用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此,你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購入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通勤車輛,仍可以適用簡易辦法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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