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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能否繼續(x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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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0-29 01:50:01

在*生活中有很多財務因為諸多原因致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超過認證抵扣期限,那發(fā)票認證期限是多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guī)定: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認證期限為360日,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請稽核比對期限為360日。

對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期限還為180天。

萬一超出認證期限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存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文件的規(guī)定: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xù)抵扣其進項稅額。……

按照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的要求,我們將“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xù)抵扣”“匯總繳納增值稅”“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的辦理程序進一步優(yōu)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文件明確對2011年第50號公告的修改。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能否繼續(xù)抵扣

一、將“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xù)抵扣”事項的核準權限,下放至省國稅局。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未能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國稅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xù)抵扣其進項稅額。因信息系統(tǒng)開發(fā)原因,該事項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納稅人同時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在申請資料中說明同時申請兩稅種的匯總繳納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

溫馨提醒

非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則不得抵扣。只有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客觀原因情形的,通過《管理辦法》規(guī)定程序可申請逾期抵扣。

客觀原因有哪些?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fā)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tǒng)、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于企業(yè)辦稅人員傷亡、突發(fā)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xù),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客觀原因申請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xù)抵扣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應報送的資料:

1)《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2)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原因,并加蓋企業(yè)公章。其中,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發(fā)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fā)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fā)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影響地區(qū)、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辦理搬遷時間、注銷舊戶和注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企業(yè)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xù)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yè)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3)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企業(yè)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fā)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y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郵寄丟失或者誤遞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4)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復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注欄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yè)公章,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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