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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惡意搶注的機理以及國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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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商標惡意搶注問題在我國并不普遍,成為沖擊經濟的一大毒瘤。在此種描寫下,通過對我國商標惡意搶注的系統(tǒng)研究,梳理法律規(guī)定體系,知曉商標注冊程序,調查實務操作難題,探明引發(fā)商標惡意搶注的原因。力求通過增強商標權利人格,齊全法律法規(guī)體系,增加違法價格、創(chuàng)建黑名冊系統(tǒng)等措施規(guī)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營造公平正義的市場秩序。商標惡意搶注主要是指以不正當伎倆搶先注冊他人從未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損害他人既有的在先權利,并意在獲利的行為。根據國家商標局所提供者的原始數(shù)據,2016年我國的量達369.1萬件,總額增長28.35%。商標申請需求量的與日俱增并不能掩蓋其質量的參差不齊,越來越是商標惡意搶注的問題并不少見,受到破壞了市場的競爭者,阻礙了企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一)貸款缺失與權利意識的深厚*:信用缺失。在殘酷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中,過分追求經濟效益并不一定適得其反,商標惡意搶注源于信用的缺失。貪財是其本質,不勞而獲是其追求,貪婪者將其目光投向商標服務業(yè)也就成為必然。第二:商標使用人權利意識的淡薄。法律永遠不保障躺在權利上睡眠的人,思維中之所以變成大量商標惡意搶注行為,與商標使用人怠于進行商標注冊不無關聯(lián)。許多企業(yè)不夠法律自我保護意識,一味地追求銷量與利潤,在打造產品價值的同時忽視了市場競爭中的法律幾率,對于商標權的認同程度不夠,埋下了隱患。(二)法律規(guī)定的疏漏*:商標注冊原則所帶來的過敏反應。我國商標法采用注冊原則,商標未經注冊不受商標法的保護,商標申請的條件也比較寬松。此種做法的初衷是鼓勵商標使用人進行商標注冊,值得贊賞,但是其副作用也很明顯——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著力不夠。實踐中,基于種種原因,使用人未在我國進行商標注冊,致使惡意搶注者將專家學者有一定聲名的商標、商號、明星姓名、影視作品名稱等搶先進行注冊,使用人若試圖繼續(xù)使用商標,搶注者必然會惡人先告狀,見解侵權損害索賠,使用人無奈很難支付高額的商標轉讓費。第二:法律法規(guī)可操作性較低。

我國《商標法》第32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以求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此條通令禁止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但是對于何為“在先權利”、“不正當手段”、“使用”、“有一定影響”等要件卻沒有做出明確的、在實踐中可供參考的說明了,難以對策五花八門的商標惡意搶注行為。裁判者在審理時需要針對個案進行仔細辨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其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增加了錯判與無能的風險。第三:商標惡意搶注的違法成本偏高。商標惡意搶注一旦成功便可獲得一筆可觀的不義之財,即使搶注失敗,也沒有什么損失。我國《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所規(guī)定的涉及騷擾商標權的判處只適用于注冊商標,除此之外對商標惡意搶注只字未提?,F(xiàn)行民事侵權責任也難以將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確立其調整范圍之中,加之行政機構處罰相較于相加利益而言更是微乎其微。較低的違法成本使得惡意搶注者“有恃無恐”。(一)商標使用人加強權利保護意識商標使用人應當將商標權保護作為發(fā)展的基本軍事之一。首先應建立風控政治制度,在其商品或服務投放市場的*時間就進行商標注冊,不給其他人留下惡意搶注的空間。同時應聘請專門的律師以及商標服務機構時刻關注商標局公告,及時發(fā)現(xiàn)惡意搶注行為,并提出異議。應當特別注意的是,不僅要關注國內的商標注冊公告,更要關注海外商標注冊動態(tài),國家商標局就在今年八月份發(fā)布海外商標搶注預警,商標的域外維權刻不容緩。(二)給予未注冊商標更多保護我國商標權的拿到以注冊為原則,但同時應當對未注冊商標也給予一定的保護。對此可以借鑒德國,《德國商標及其他標志保護法》第12條規(guī)定,商標雖未注冊,但在本行業(yè)地區(qū)內取得一定聲譽的,則可以敵對已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應當對未注冊商標的地位與范圍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對其中已經使用并取得一定聲譽的商標賦予更多保護,而不僅以商標是否注冊而判定權屬。(三)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定*:明確商標惡意搶注的概念。

采用“列舉+兜底條款”的模式在《商標法》中列舉條文,明確“不正當手段”的內涵,以及“惡意”的判斷標準化,為司法實踐提供更多提醒。第二:限縮組合而成商標“使用”的范圍與形式。《商標法》第49條雖然規(guī)定了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但是惡意搶注人可以通過《商標法》第48條規(guī)定的廣告宣傳品、展覽等手段輕易違反撤銷制度。因此,應當采用實質性“使用”標準,注冊商標必須將商標用在商品或者服務上,且投入市場進行銷售或實際運營達到一定的規(guī)模與年限才能構成“使用”,單純的廣告宣傳、展覽會等不足以成為撤銷的抗辯事由。第三:重新設定注冊商標轉讓的條件。《商標法》第42條所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轉讓條件僅為協(xié)議加申請,過于寬松,雖有著了意思自治,卻給商標惡意搶注者向商標使用人索要高額轉讓費提供了便利。因此,法律應當重新設定注冊商標的轉讓條件,只有構成上文所述的實際使用并滿一定年限后才可以進行注冊商標的轉讓,防止違者借此慈善機構。(四)增加商標惡意搶注的違法成本商標惡意搶注行為是對他人勞動成果的剽竊,其主觀性惡性之強、危害災難之大并不亞于盜竊與搶劫等犯罪。因此,應建立包含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民事侵權責任的階梯式責任體系。對多次、大量進行商標惡意搶注行為者應當課以刑事責任,并處懲罰性賠償。情節(jié)較輕的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具體的懲罰標準有待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明確。(五)盡快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商標惡意搶注黑名單商標惡意搶注者多是以此為業(yè),且屢試不爽。國家商標局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正考慮建立惡意注冊嫌疑人名單數(shù)據庫,此舉值得肯定。商標惡意搶注黑名單系統(tǒng)應覆蓋到全國各省市,任何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都必須通過黑名單系統(tǒng)的檢測,一旦發(fā)現(xiàn)有惡意搶注的“犯罪”,或試圖進行惡意搶注的,證據確鑿后應分情形選擇*禁止或在一定年限內禁止其申請注冊商標,寫有懲戒。致債務人陷入經濟危機的原因:產生債務人陷入經濟危機的原因大致可以涵蓋兩大類,一類是外部原因,如:世界整體的經濟環(huán)境、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市場轉入以及市場容量等。另一類是核心原因,包括投資決策失誤、籌資 本文資料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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